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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曹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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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代表人杨宏刚,行长。被执行人曹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曹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曹小军于2013年9月16日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6045.7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曹小军于2013年9月17日将执行标36045.7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