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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倪碎宝、朱小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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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

住所地千阳县城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宏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米爱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倪碎保,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朱小岗,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诉倪碎保、朱小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倪碎保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924.37元(截止2012年12月21日)以及2012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于2013年2月25日前给付16000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于2013年3月12日前履行清结。二、被告朱小岗对上数借款本金和利息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处理,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倪碎保、朱小岗负担。在调解书指定期限内二被告履行借款本金26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未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倪碎保已履行借款本金和利息31577.19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倪碎保、朱小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