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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李少锋、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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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代表人杨宏刚,行长。被执行人李少锋,男,农民。被执行人陈娟,女,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7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诉李少锋、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李少锋、陈娟于2013年3月18日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截止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少锋、陈娟将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利息1350.7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