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燕东林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富生,又名李付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1)千民初字第00332号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李富生归还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合计222769.67元,于2012年2月29日前归还70000元,2012年5月31日前归还70000元,2012年8月31日前归还82769.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富生于2012年12月23日给付全部借款本金144590元,利息410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千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