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千阳农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大街**。代表人杨宏刚,行长。被执行人刘园园,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76号千阳农行与刘园园、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刘园园归还千阳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966.26元,利息8272.19元(截止2012年12月21日)以及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于2013年2月25日给付6000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于2013年3月21日前履行清结。马建国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园园于2013年2月25日、3月21日两次将案件款30891.69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农行。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