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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执字第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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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新芳,男,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56号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被告张新芳于2013年4月12日前归还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4万元至2012年12月21日以前所产生的利息8114.1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新芳在2013年4月22日将人民币8114.1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张新芳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