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来发,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艾汉涛,男,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艾汉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汉涛向申请执行人孙来发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2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25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96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1000元,剩余款项75706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汉涛银行存款75706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艾汉涛收入75706元;三、查封被执行人艾汉涛名下价值7570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方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