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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唐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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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2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172801.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4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