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晓军。被执行人李红星。申请执行人耿晓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星给付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耿晓军,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00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耿攻军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7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