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二路万景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孟周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伯文,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刘军,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系王伯文之妻。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伯文、刘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伯文、刘军履行能力较差,但愿逐步偿还。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先行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下余案款23437.90元由被执行人自2012年12月起每月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100元(待经济情况好转再行增加给付数额),直至履行完毕时止。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