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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平县联社与张树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3-57-1

(2013)安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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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树跃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铁勤的银行存款10818元,实际冻结1052.93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跃的银行存款1081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振辉

书记员:李垂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