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连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景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登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都铁军,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连吉、吴景春、姜登彦、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