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燕东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浩,该社清收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峰,男,教师。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06号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赵峰归还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8月23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5元以及保全费120元由赵峰负担。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执行标的10000元以及诉讼费25元、保全费125交付本院,被执行人赵峰要求本院扣划本院已经冻结的账户内存款,本院遂依法扣划其存款1014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