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诉讼代表人郭志柱,行长。被执行人宋厚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立香,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巩乃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马美荣,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淑华,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延磊,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宋厚勇、闫立香、巩乃军、马美荣、高淑华、张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74149.8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本金74149.85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尹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