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负责人郭志柱,行长。被执行人刘宗华,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清梅,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光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秀芝,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刘宗华、刘清梅、刘光廷、刘秀芝、张涛、刘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0671.0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