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慕文娟,汉。被执行人,史丰堂,汉,
申请执行人慕文娟与被执行人史丰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28480261818244715的存款25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