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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慕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笫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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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慕文娟,汉。被执行人,史丰堂,汉,

申请执行人慕文娟与被执行人史丰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28480261818244715的存款25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