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3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忠友。被执行人李永信。被执行人李忠训。被执行人李春玉。被执行人王书玲。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口信用社与李忠友、李永信、李忠训、李春玉、王书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忠训家属高桂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寺口邮政局账号为03×××95上存款叁万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