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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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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被执行人荆乐兴。被执行人刘福生。被执行人刘术功。被执行人刘德奎。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口信用社与荆乐兴、刘福生、刘术功、刘德奎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审结。该案(2005)栖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福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亭口支行账户为60×××66的存款二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