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栖霞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栖霞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栖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