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曲胜远,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被执行人慕云香,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被执行人慕云明,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被执行人慕云志,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被执行人慕云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被执行人罗文章,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庄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曲胜远、慕云香、慕云明、慕云志、慕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慕云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观里营业所账户6045630072********上的存款3265.53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慕云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观里营业所账户6045630072********上的存款1302.38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牟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