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市医药公司栖霞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与烟台市医药公司栖霞公司(2005)栖民二初字第6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医药公司栖霞公司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了余欠款项及利息,并要求终结本案判决书的执行,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栖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谢忠恒执行员王绍强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夏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