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玉海。被执行人郭洪强。被执行人龚永富。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玉海、郭洪强、龚永富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春芝与郭洪强于2009年5月12日协议离婚,该案的贷款是在2009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因此刘春芝系本案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洪强前妻刘春芝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账户为906081600011122179349的存款4000元、906081600011122631674的存款8000元、906081600011122678739的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