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勇。身份证号370686198501290038. 被执行人:焦凤柏。身份证号231003197004300516. 被执行人:栖霞市东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栖霞市寺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焦凤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英武。身份证号370628197309077917. 被执行人:柳德武。身份证号370628195805287914.
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焦凤柏、栖霞市东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于英武、柳德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柳德武在户名为栾国芹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户为60×××49账号上的存款9200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王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