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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翠珍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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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张翠珍,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三宿夼村。被执行人衣美兴,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三宿夼村。被执行人刘书伟,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三宿夼村。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翠珍、衣美兴、刘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翠珍、刘书伟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刘书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西城营业所账号03033706860********上的存款9000.00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刘书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西城营业所账号03033706860********上的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牟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