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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栖执字第7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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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克平。申请执行人孙婉玲。被执行人孙仁斌,曾住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吕红丽,曾住栖霞市桃村镇桃村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平、孙婉玲与被执行人孙仁斌、吕红丽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仁斌、吕红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