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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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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被执行人范培涛。被执行人林成敏。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林永波。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范培涛、林成敏、李明、林永波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范培涛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账户62×××08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