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道来,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传祥,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常正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桑现荣,女,住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道来、张传祥、常正英、桑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