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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兴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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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兴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曙光,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住平阴县。

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73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志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