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军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法执字第003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航飞,男,1987年3月17日生,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宏亮,男,1957年8月10日生,系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焦军民,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军民与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翻虎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焦军民以及张翻虎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部分利息,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潘西社审判员:许宏刚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