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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靖执字第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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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书华。被执行人:兰波。

本院在执行张书华与兰波借款合同纠纷(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奎审判员:王强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孟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