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广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广秀借款合同纠纷(2013)白山民二再字第2号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地无法找到其本人,无法送达法律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其本人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广秀借款合同纠纷(2013)白山民二再字第2号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鉴定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云审判员:王金奎审判员:王强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