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负责人孟媛霞,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笑,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霞,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任彦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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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负责人孟媛霞,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笑,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霞,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任彦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