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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笑、贺霞、段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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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负责人孟媛霞,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笑,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成,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霞,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任彦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