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候女、任玉华、任浩波、沙宗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7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负责人:崔振平,系神木县支行行长。

受委托人:解娟,系本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候女,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玉华,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浩波,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沙宗瑞,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能源县2。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依据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公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张候女、任玉华、任浩波、沙宗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张候女、任玉华、任浩波、沙宗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候女、任玉华、任浩波、沙宗瑞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候女、任玉华、任浩波、沙宗瑞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公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