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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班存、王军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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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平,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班存,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神木县人,工人。

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1)神公证经字第03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郑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