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被执行人于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某某银行存款7735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聂徐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