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9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路秀娟、路双文、冯潇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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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9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路秀娟、路双文、冯潇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