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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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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平,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克勤,男。被执行人王军耀,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明,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