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傅忆钢。被执行人:方耀珍。委托代理人:李琴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傅忆钢与方耀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甬仲调字(2012)第190号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双方同意提前还款;二、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9万元,首先以质押的财产处置后归还,如有不足部分,则由被申请人另外补足归还;三、如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万元;2013年4月27日以后未付清本金500万元、利息99万元,则按照未付款月息1.8%继续计算利息;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用45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本案予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甬执民字第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京波审判员:宁航审判员:严建雄
书记员:段修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