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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与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浙甬执民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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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住所地:宁波市。负责人:钱航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该××董事长。上述三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健。被执行人:王永良,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镇海石化支行)与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义务人未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行镇海石化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查明,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4号(4-1)、(4-2)、(5-1)、(5-3)共四套办公用房及该弄十一个地下车库(-1-74)、(-1-75)、(-1-76)、(-1-77)、(-1-78)、(-1-227)、(-1-228)、(-1-229)、(-1-230)、(-1-231)、(-1-232),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建行镇海石化支行。为此,本院委托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对上述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2600000元。优先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2324701.12元。因此,截止拍卖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5028098.88元未受清偿。拍卖日后应付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另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航审判员:严建雄代理审判员:钱轶钢

代书记员:马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