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钊。被执行人:王兴华。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永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兴华银行存款4988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永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