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被执行人:关淑平。被执行人:姜海军。被执行人:初立析。被执行人:迟曾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淑平、姜海军、初立析、迟曾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