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钊。被执行人:徐洪海,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洪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