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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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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刚于2013年6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90891.44元,于2013年12月1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03168.04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45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宝利审判员:解增光

书记员:杨瑞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