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刚于2013年6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90891.44元,于2013年12月1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03168.04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450元由被执行人李刚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宝利审判员:解增光
书记员:杨瑞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