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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林和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厦民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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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和良,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徐永。被告张礼拥,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被告乔毅峰,男,1959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和良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礼拥、乔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和良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礼拥、乔毅峰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林宝珍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209室房产及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81号地下室第324号车位,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担保人厦强投资(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公司财产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林和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林宝珍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209室房产及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81号地下室第324号车位;二、查封、扣押或冻结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礼拥、乔毅峰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林和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江伟审判员:周汉聪代理审判员:陈红燕

代书记员:赵婷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