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 201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厦民保字第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和杰。被告魏立松,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和杰,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燕勤、王少哲,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魏立松、林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魏立松、林和杰价值人民币13381132.19元的财产。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该银行资金,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厦门市幸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魏立松、林和杰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3381132.19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江伟审判员:周汉聪代理审判员:陈红燕

书记员:赵婷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