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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厦执行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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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表人徐智艺,行长。被执行人陈景叶,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从拉,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嘉瑛、张燕瑜,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景叶、温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厦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本案系以温从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之一。本案在执行该系列案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正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协商分配事宜。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美苹审判员:周锋代理审判员:许欧凯

代书记员:陈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