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卫,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金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卫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邦发66号公馆5幢14、、16号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委托代理人:李舒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水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邦发66号公馆5幢14、15、16号房屋(证号:裕安房预2012字第**)。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静
书记员:鲍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