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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与董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督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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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聂进水,系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双龙,男,系部职工。被执行人董汉英,女,系商南县试马中心小学教师。

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与被执行人董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董汉英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立案后,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向董汉英送达了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董汉英未提出异议,并于2013年3月16日已经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已向本院出具了执行清结的证明。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汉英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扣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