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信用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华记,男,农民。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唐华记向申请人清偿了借款3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唐华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宏敏审判员::梁洪君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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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信用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华记,男,农民。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唐华记向申请人清偿了借款3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唐华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宏敏审判员::梁洪君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