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唐华记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商执字第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信用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唐华记,男,农民。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唐华记向申请人清偿了借款3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唐华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宏敏审判员::梁洪君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