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武家庄村北昌泰物流市场外区**。法定代表人张学俊,董事长。被告李春花,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黑眼,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中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山西中联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法定代表人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花、王黑眼、山西中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春花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杏苑房屋一套。并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春花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杏苑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向军审判员:张奕审判员:李毅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